两类险种的分界,写在法条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写明:"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九十五条列举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时,把人身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重疾险与医疗险都属于其中的健康保险,但健康保险内部还有一层更关键的分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给出了两个并列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前者对应医疗险,后者对应重疾险。
医疗险:费用补偿,不能超过实际花的钱
第五条把医疗保险按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成两类。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关键在于第五条最后一句限制: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这句话划出了医疗险的天花板——它补的是支出本身,不因治疗花费多而产生结余。
重疾险:看是否达到约定的疾病定义
重疾险属于第二条所定义的疾病保险,给付思路是定额的: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提供保障,按约定数额给付。它不参与医疗账单的核算,也不以实际支出为给付上限。
"合同约定的疾病"由什么界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0年11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同时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理赔触发点:一边算花费,一边看定义
由此,两类险种的理赔触发点并不相同。医疗险看实际花费与报销口径:是否发生了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约定标准核定保险金,且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重疾险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病情是否落入约定的重度或轻度疾病范围,才是核心。
有没有医保,会影响医疗险的条款与费率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五条处理多份保单的情形: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顺序可自主决定,并不等于各份保单可以叠加到超过实际支出,费用补偿的上限约束依然适用。
同一场重病,两份钱各走一遍
假设一场重病发生并产生住院治疗与康复费用。医疗险这一路:按约定标准核定这笔支出,在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前提下给付,用来填补医疗费账单。重疾险这一路:不参与账单核算,而是看病情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达到即按约定数额给付。
这笔定额给付不绑定具体用途,因此常被用于覆盖治病期间的收入中断,以及医疗费账单之外的家庭开支。两条路径互不替代,只配置其中一种,就意味着医疗费与收入损失中有一项需要自行承担。
常见问题
有了医疗险,还用再看重疾险吗? 两者的给付对象不同:医疗险对应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重疾险对应约定疾病的定额给付。是否配置、如何组合,属于个人安排,本文不作个案判断。
定额给付型医疗险和重疾险是一回事吗? 不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仍属于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医疗、康复;重疾险属于疾病保险,以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为保障触发点。分类依据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与第五条中是分开表述的。
轻度疾病具体有哪几种?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没有基本医疗保险,还能买费用补偿型医疗险吗? 第二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此类产品时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情况,并在条款、费率或赔付上区别对待。具体能否投保,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多份医疗险能不能重复报销同一笔费用? 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因此不存在超出实际支出的部分。
保费高低受什么影响?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情况,会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等方面被区别对待。具体费率以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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