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指南

重疾险多少钱一年:保额、保期和费率是怎么影响保费的

2026/6/25 #澳洲寿险

保额不是一个数,而是两级口径

问「重疾险多少钱一年」,第一个要确定的是保额。但保额不是一个笼统的数额,它挂在疾病定义的分级结构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规范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这段规定对保费的传导路径是清楚的:同一份保障里,责任被拆成重度与轻度两级,保额也就有了两级口径——重度疾病一层共28种,轻度疾病一层共3种。保额上调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额度随之扩大,费率对应的保费随之上升。需要留意的是,规范规定的是「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这一分级结构,没有规定两层额度之间的数量关系;每一层给多少、怎么给付,属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

保期:先看期间的口径怎么界定

第二个变量是保期,即保障期间的长短。《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15年修订)第七条把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终身寿险同样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两全保险既包含死亡给付条件,又包含生存给付条件。

这几句条文就是「保期」在条款上的标准写法:期间是固定年限,还是终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表述。落到定价逻辑上,保险期间越长,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时间跨度越长;同时包含的给付情形越多,责任范围越宽。责任期间和责任范围这两项一旦变化,保费不会停在原来的位置。具体如何变化,要看该产品的条款与费率表。

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实告知是进入核保的入口

第三个变量是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条法律把两件事直接连在了一起:一是是否同意承保,二是是否提高保险费率。也就是说,询问范围内的告知内容会落到核保结论上;告知不实且达到「足以影响」的程度,法律赋予保险人的处理手段是解除合同。这里要注意边界:告知义务的触发前提是「保险人提出询问」,并非无范围地申报一切信息。至于询问具体包含哪些项目,由投保单与保险条款确定。这也是为什么「同样的保额、同样的保期,两个人报价不同」在制度上是有依据的——承保结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定价变量,而不是附加说明。

另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供了一个费率区分的明文样本: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这一条的适用对象限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读者不宜把它直接套到重疾保障上,但可以从中看出「被保险人情况影响费率」在规章层面是有制度安排的。

还有两条会落到成本与责任起点的约束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等待期决定的是保障责任从哪一天真正开始;不同产品的合同里,等待期的起算日期写法不同,第一年的保障实际跨度也就不同,横向比价时不能跳过这一项。

第五十七条则针对健康管理服务: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这条规定给附加服务在保费中的占比划出了上限。因此,「保费里有多少是在买保障、有多少是在买服务」是一个可以对照条款去问的问题,而不是笼统地被打包进一个总数里。

为什么不给一个通用均价

综合以上四条就可以看出原因:费率随保额、保期、年龄与核保结论变动,其中任何一项不同,报价都不具有可比性。公开可查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是框架——怎么分级、期间怎么界定、告知义务如何履行、等待期与附加服务成本的上限在哪里;它们没有、也不存在一张可以直接报给消费者的统一价格表。

中国精算师协会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编制报告》。这是行业层面的经验发生率研究成果,不等于某一款产品的报价表。

所以更实际的做法是拿「可比报价」:先固定变量,再比数字。保额锁定在同一额度,重度与轻度两层的给付结构写法一致,保期统一为固定年限或终身,告知项目按同一口径填答。变量固定之后,再看同一份条款、同一份费率表下的报价,差在哪一项就一目了然。

常见问题

为什么网上的「重疾险均价」不能用? 因为公开规章只规定了疾病分级、期间口径、告知义务、等待期与附加服务成本上限这些框架,没有统一的零售价格表。保额、保期、核保结论任一项不同,价格就不具可比性。

年龄越大保费一定越高吗? 本文所依据的公开条文,只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不实告知对「是否同意承保」和「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影响,并未发布按年龄划分的统一费率标准。具体如何随个人信息变动,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与费率表为准。

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是同一份保障里的吗?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的表述是「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分级结构的适用方式要看具体产品的条款约定。

等待期最长可以是多久?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某个产品实际的等待期天数写在该产品的合同条款中。

健康管理服务会不会把保费推得很高? 第五十七条规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这是成本占比的上限,实际是否在保费中包含该项服务,以条款为准。

如实告知要主动说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表述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义务对应的是保险人提出询问的范围,具体事项以投保单列明的内容为准。

条款定义拿不准?问寿险小助手

把具体条款或家庭情况告诉小助手,一个工作日内给您回复。